【部門】具體負責部門無法確定
對于李厝花園阿婆這一行為,市物價局檢查分局相關負責人林昌前表示,該局只負責管理已上報通過審批的商品價格或收費項目,而阿婆的收費行為并不在此列,他們無法受理。他建議記者找市行政執(zhí)法局處理。
市行政執(zhí)法局市容中隊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他們很早就知道這件事,并多次收繳對方牌子,“阿婆的收費行為構不成‘占道經(jīng)營’,我們就沒相應法理依據(jù)處罰她,但如果她使用經(jīng)營工具,我們就可把它沒收。而且,在人行道上違章停車歸交警管”。
隨后記者到市交管大隊秩序管理中隊詢問。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,目前有關停車方面的管理由市市政局負責。
市市政局辦公室主任陳海濱對此表示,占道方面的審批確實由市市政局負責,并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準予審批,顯然在李厝花園收費的阿婆并未得到審批。但他同時表示,他們沒有相應執(zhí)法權,無法處理此事。
記者還走訪了溪美街道長興社區(qū)居委會、市工商局、溪美派出所等部門,但他們均表示因無執(zhí)法權或不在職能范圍內等原因無法處理。
【律師】部門可聯(lián)合執(zhí)法
對占用人行道收停車費行為,福建(南安)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蘇志聰說,市物價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價格工作,有權依據(jù)《價格法》及南安《關于停車場收費的標準》等規(guī)定,對收費主體是否應辦理收費許可證、亂收費等行為予以核實處理;市行政執(zhí)法局作為對道路交通秩序、市政管理、停車管理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(zhí)法的部門,有權對相關行為予以勸導、查處;市交警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有權對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予以處理;市市政局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,有權依據(jù)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的規(guī)定對相關行為進行處理。同時這幾個部門也可聯(lián)合執(zhí)法,對相關行為予以查處。
蘇志聰表示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零四條也有規(guī)定:未經(jīng)批準,擅自挖掘道路、占用道路施工或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,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并恢復原狀,可依法給予罰款;致使通行人員、車輛及其他財產(chǎn)遭受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有前款行為,并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恢復交通。(記者 鄒思敏 王君 朱晨輝 文/圖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