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交通肇事罪獲刑7個月
昨日,市法院公開審理了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。
庭審中,被告人程某的辯護人表示,事發(fā)后,程某和王某各出資6萬元賠償死者王某明親屬,并得到他們諒解。而且,程某上有4名70歲老者,下有2個女兒需要照顧,他的妻子因患有頸椎病,無法正常勞動,全家的經(jīng)濟來源全靠他一人。事發(fā)后,程某也感到后悔,因缺乏法律知識,并不知自己犯下交通肇事罪,沒第一時間投案自首,但在歸案后,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又屬初犯,懇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程某指使王某無證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致一死一傷,其行為觸犯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,犯罪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實充分,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責。
法院一審認為,被告人程某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,明知王某無機動車駕駛證,仍指使其無證駕駛造成一死一傷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交通肇事罪。由于程某和王某共同賠償被害人經(jīng)濟損失并取得諒解,可從輕處罰,依法判處程某有期徒刑7個月。
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
在一般人的概念中,交通肇事罪處罰的應該是肇事司機,本案中王某作為司機,應當受到刑事處罰,但被告人程某并不是肇事車輛的駕駛者,為何也要承擔刑事責任?
根據(jù)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七條規(guī)定:“單位主管人員、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、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(guī)定情形之一的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。”(記者 王君 實習生 鄭智鴻 通訊員 葉鑫 鄭開育)